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6591号
原告:**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麻家坞镇东陈庄。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华,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北二环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铮,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61,598.5元及利息(按LPR3.85%的1.5倍计算,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7日共计22,391.62元,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自2016年多次购买原告的通讯器材,但被告并未付清全部货款,经原告催要,2020年3月1日双方对货款进行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1,598.5元未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拖延至今,故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遵化广电双向网络线路器材框架协议》中第9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对管辖法院已有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的《遵化广电双向网络线路器材框架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耿彪
书 记 员 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