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任丘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某某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003民催第4号
申请人:任丘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坞镇东陈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任丘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案,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宏安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任丘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228763338,出票日期2016年11月4日,票面金额为225536.40元,到期日2017年2月4日,出票行为威海市商业银行文登支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任丘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任丘市华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邢金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