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斯达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高斯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正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81执25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斯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正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斯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