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3066号之七
被执行人:山东森通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1050611931762,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翡翠
郡北区10号楼2-101。
法定代表人:赵入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森通电梯有限公司承
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
山东森通电梯有限公司在37050161650800001238_1账户内
余额人民币239.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
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森通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3705016165080000123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599.00元
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