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通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森通电梯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3066号之五
被执行人:山东森通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1050611931762,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翡翠
郡北区10号楼2-101。
法定代表人:赵入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山东森通电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森通电梯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
用社联合社90101011098420500070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
659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