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

宁夏星邦豹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5民初2852号
原告:宁夏星邦豹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盐池县工业园区高沙窝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邓英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延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善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祥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熊开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夏星邦豹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星邦豹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以其与被告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星邦豹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星邦豹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实收2525元),由原告宁夏星邦豹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红
书 记 员 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