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

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巩留县阿克图别克乡新建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执1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巩留县阿克图别克乡新建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留县阿克图别克乡新建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31765元,执行费2171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8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巩留县阿克图别克乡新建煤矿名下银行账户,扣划账户余额1004840元,扣缴执行费21718元后,实际执行到位983122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根据(2021)宁0105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高俊梅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