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金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确定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单处或并处如下处罚:
一、对个人罚款拾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拘留十五日以下;
三、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国家征信网,进行相关媒体曝光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五、对被执行人适用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在执行刑罚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判决履行情况、被执行人退赃退赔等情况。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11民初4478号
原告:平顶山市金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跃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开选,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金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平顶山市金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金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金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平顶山市金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宝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玉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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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