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

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22执2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94304390C。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申请执行人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22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4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720元,执行标的共计1230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13915元,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户籍,未查找到车辆。经向银行、不动产、车管、土地、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且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旭旻
审判员 高 波
审判员 魏恺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晶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