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1181执996号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晋1181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3149674元,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4613.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37095元,由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开旺
书记员 薛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