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303民初147号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展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加工协作年度合作协议》第九条载明:“纠纷的处理: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故原告秦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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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市山海关展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向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认为该案由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董富强
书记员 刘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