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2496号
原告重庆江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0111民初2496号民事裁定书,
冻结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房山城关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5 000 000元;冻结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安外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5 000 000元;重庆江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于上述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江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已撤诉,其称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欠款,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重庆江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房山城关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5 000 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房山城关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5 000 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舒
书 记 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