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1360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德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军,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矿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德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
天津市德实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万元(部分货款);2.原告保留追索被告后续货款与经济损失的权利;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油漆长期供销关系。2020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企业询证函,说明至2020年4月16日与原告货款已清结。但经原告计算,被告尚欠原告巨额货款。另2020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4,221.90元。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呈诉。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公司认为北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十五份《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合同》,均载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二)依法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同时原告亦表示诉请金额与上述合同所对应的货款金额无法进行拆分。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部分合同约定管辖地均在北京市房山区,故全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宜查明案件事实、统筹化解纠纷。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