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459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何春杰,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
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矿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何春杰、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王友忠调解,人民调解员赵永利担任记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