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市山海关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8809号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孟庆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晗,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志鹏,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矿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男,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男,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皇岛市山海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亚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