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5761号
原告:***,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诉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闻海鹏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安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