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宜富思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宜富思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汉华通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221民初644号
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工业园区腰堡工业园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谷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宜富思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间房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汉华通风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为:徐州市世茂广场商业内街。
法定代表人:郝敬超。
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宜富思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州汉华通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共计人民币512000.00元,违约金153600.00元,利息56320.00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因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北京宜富思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徐州汉华通风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居住地址等信息,导致起诉材料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的立案条件,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102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庞万学
审判员关丽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