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221民初1697号
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宜富思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宜富思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宜富思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辽宁固多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邵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