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办事处林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0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历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孙培喜,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济南历下姚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办事处林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殷庆乾,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万正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办事处林家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万正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培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0元,由原告孙培喜负担。
审判长温进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袁秀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