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81民初8167号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文祖镇文祖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万正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临港经济开发区东区3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正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