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20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自编**楼**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晨娅,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恒健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五羊新城广场**v>
法定代表人:陈冰峰,董事。
上诉人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4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依法于2019年10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中南创展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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