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3民初42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和***东侧***邻12号楼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9135588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住漳浦县(沿海大通道边兴邦建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本案债务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计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