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2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谦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一巷1号10栋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红,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康市三工河乡柏斯胡木中心村喀克木草畜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三工河乡柏斯胡木中心村80号居民房东。
法定代表人:刘新兰,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谦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三工河乡柏斯胡木中心村喀克木草畜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阜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生效的(2019)新23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新23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2021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1102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 光 辉
审判员 摆 华 英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阿依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