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235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谦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玉桃仙庭一期瑞桃园小区13幢1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康市三工河乡柏斯胡木中心村喀克木草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65230206208879XT,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三工河乡柏斯胡木中心村80号居民房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新兰,该公司经理。
新疆谦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康市三工河乡柏斯胡木中心村喀克木草畜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新23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谦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2529.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予以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合作社羊圈2个作价44万元启动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谦诚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23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金祥
执行员翟光辉
执行员何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文全
书记员苏诺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