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2722号
申请人:惠州市佰达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东华大道中富基智慧大厦1单元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秋。
被申请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佛岗村谭队16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佰达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周云志、周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州市佰达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账号为6043********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账号为6043********的银行存款343587.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37.94元,由申请人惠州市佰达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 判 员 钟丹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扬
书 记 员 罗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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