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江某某花木场、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9457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江***花木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罗溪中街59号101房。
经营者:***。
原告:***,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恩,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雅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佛岗村谭队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江***花木场(以下简称智诚花木场)、***与被告广东雅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诚花木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恩,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诚花木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雅御公司立即清偿货款333310元;2、判令被告雅御公司支付违约金66662元(以货款333310元基数,按双方约定20%标准支付);3、判令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智诚花木场与雅御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签订《苗木购销合同》,约定智诚花木场为雅御公司供应苗木。后智诚花木场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共配送苗木308750元。后雅御公司因绿化工程增加,另向智诚花木场追加苗木共计36560元。智诚花木场与雅御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对账,双方确认智诚花木场累计向雅御公司配送苗木345310元。智诚花木场多次向两被告追讨上述货款。雅御公司、***只在2021年10月14日与智诚花木场达成还款协议。***向智诚花木场作出连带保证担保。但是,***通过其儿子周福华账户向智诚花木场支付12000元货款,余款未支付。雅御公司、***至今未向智诚花木场支付剩余货款。故成讼。
被告雅御公司无答辩意见。
被告***无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5日,智诚花木场(甲方)与雅御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苗木购销合同》,约定:双方就惠州大亚湾珠江东岸一期三四标及二期非两点一线园林工程购买木苗订立合同;甲方销售丛生杨梅、细叶榄仁、仁面子等苗木给乙方,总价合计209750元;本合同签订生效1个月内交付总合同款全部款项;交货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等等。
当日,智诚花木场(甲方)与雅御公司(乙方)又签订了一份《苗木购销合同》,约定:双方就惠州大亚湾珠江东岸一期三四标及二期非两点一线园林工程购买木苗订立合同;甲方销售丛生水蒲桃、真萍婆、桂花等苗木给乙方,总价合计85800元;本合同签订生效1个月内交付总合同款全部款项;交货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等等。
2021年5月24日至6月12日期间,雅御公司向被告送货7批。
2021年10月14日,***在《分期付款协议》下签名确认。上述《分期付款协议》有关内容如下:至2021年7月止双方核算,雅御公司累计欠智诚花木场货款共计345310元;雅御公司承诺从2021年11月1日起每月向智诚花木场支付总货款的25%,如有逾期支付货款,雅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20%向智诚花木场支付违约金,同时法定代表人***同意对上述还款作出保证。
2021年11月30日,雅御公司通过周福华的个人银行账户向***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货款1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为智诚花木场的经营者,可以视为同一原告主体。智诚花木场、***向雅御公司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雅御公司、***应当按照《分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智诚花木场、***履行付款及保证义务。现雅御公司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智诚花木场有保证合同关系的约定,但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应当视为一般保证。但是,***未到庭应诉答辩,未行使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故应当按照自愿加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雅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于智诚花木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雅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江***花木场、***支付货款333310元;
二、被告广东雅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江***花木场、***支付违约金66662元;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广东雅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邝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