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异60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壁源升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工业区一街22号。
经营者:康明强。
委托代理人:黄文明,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滢,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广东雅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58号61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壁源升石材经营部(简称源升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东雅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雅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3执9069号,简称:9069号案]中,源升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源升石材经营部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请求法院追加***、***为9069号案件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源升石材经营部与雅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2020)粤0113民初10704号判决书、二审判决(2021)粤01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源升石材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作出90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经调取雅御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雅御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后,始终未履行出资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望法院支持。
申请人源升石材经营部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审、二审判决书、9069号执行裁定书、工商内档。
被申请人***、***均无答辩。
经审查查明,源升石材经营部与雅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20)粤0113民初10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雅御公司应向源升石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67692元及违约金等。2021年3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2021年4月21日,根据源升石材经营部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上述裁决书,即9069号案,执行中,本院已经向雅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9069号案于2021年7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尚未执结完毕。
另查明,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资料和国家企业公示信息报告显示,雅御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分别认缴出资200万元、18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49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遵循法定原则,区分审判与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情形的,不得在执行中变更、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069号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雅御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工商查档材料显示,雅御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200万元、1800万元,以上出资时间至2049年12月31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未依法缴纳或未依法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故对于申请人源升石材经营部申请在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股东出资期限是否加速到期、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事实的认定,因涉及公司法、破产法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或者破产程序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番禺区石壁源升石材经营部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吕荐宗
审判员 易 洁
审判员 庄 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