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7675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
被执行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云志。
关于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广东******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民二庭移送,现本院已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76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补缴)所欠款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全养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