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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988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自编3栋C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892670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佛岗村谭队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10182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两被告已支付拖欠费用,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