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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4民初54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 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镇田坝村公所弯子一社20号。 被告:***,女,1966年12月27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1224H。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收费站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3YQE56。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收费站昆明东管理处综合办公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山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3K0H6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秋苑小区东组团25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山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毛 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