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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龙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民申32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宣威市龙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来宾街道龙洞村委会新发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住云南省陇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住云南省陇川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济开发区***收费站昆明东管理处综合办公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济开发区***收费站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宣威市龙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洞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31民终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洞建筑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理由为:1.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两审法院没有查清小孩***的遇难地点以及遇难地点与申请人存在责任的因果关系,判决申请人承担小孩死亡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小孩***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20年6月13日,申请人龙洞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于2019年10月17日就已经竣工完成了,工程成果已交付给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申请人撤离施工地点时,接受工程一方并没有对便道的安全性提出异议,更没有要求申请人将其拆除,客观上申请人不再负有在施工工地上管理、维护及保障安全的义务。2.被申请人的小孩***死亡时系未成年,被申请人在明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告知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为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龙洞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劳务施工合同》、《云南腾冲至陇川高速公路2-1合同段工程(中间)交工证书》、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腾陇高速公路二合同项目经理部(2019)32号文件及实验检测报告,欲证明龙洞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属于合格工程,并且在案发前已经实际交付给发包人,后续路面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责任已不属于龙洞建筑公司的责任范畴,案发地的高速公路相关路段施工安全防护责任与龙洞建筑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案原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审法院到案发现场查看的相关记录表明,龙洞建筑公司为方便施工所修建的施工便道,客观上为死者及其他未成年人到事故地点玩耍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在施工结束后,龙洞建筑公司未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安全隐患进行清理,也未对施工便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原审判决认定龙洞建筑公司对施工便道负有设置安全措施的义务并无不当。本案原判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的监护义务,并判令二人自行承担70%的责任,判令龙洞建筑公司和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3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故再审申请人龙洞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在本案中其责任的大小,与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确定责任份额。 综上,宣威市龙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宣威市龙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万芃圻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