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晨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24民初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洪静,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凌,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晨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东狮路175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7L52P。
被告:四川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东狮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0833535051。
被告:李大平,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白禹吉,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晨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明阳建设有限公司、李大平、白禹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海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