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668号
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和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和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申请人在保全金额239000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市和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000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15元,由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千里
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