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2654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启明星琴行诉被告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教育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马鞍山市花山区启明星琴行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启明星琴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花山区启明星琴行撤诉。
本案诉讼费用1212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由马鞍山市花山区启明星琴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定保
人民陪审员 干警非
人民陪审员 卜乡香
书 记 员 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