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0503民初5714号
原告马鞍山木林文教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集团公司)、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教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幼教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被告力生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幼教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幼教中心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幼教中心2009年及2014年两份章程中载明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的单位性质及盈利不得分红的内容,可界定出幼教中心系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亦具备法人的一般属性,即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木林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木林公司已按约履行发货义务,合同中虽未约定货款的给付时间,但幼教中心有义务在验收货物后及时支付货款,其欠付货款至今,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木林公司要求幼教中心支付货款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诉请,因双方在合同中就迟延履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按1%标准计算,故幼教中心违约,应当向木林公司支付违约金3520元,木林公司此节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木林公司的保全保险费用诉请,因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费用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力生集团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力生集团公司系幼教中心的设立人,出资100%,在幼教中心所属幼儿园及教职员工向地方政府移交过程中,应当在章程及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力生集团公司怠于履行义务,致幼教中心现无办公场所、资产及人员,客观地造成幼教中心履行债务不能。故木林公司主张力生集团公司对幼教中心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木林公司提交的企业公示信息查询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采购合同、验收记录、验资事项说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幼教中心章程、增值税发票、报警记录,及力生集团公司提交的《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方案》、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批准马钢集团公司所属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和马钢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产权多元化改制方案的请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钢公司所属幼儿园移交地方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协议书,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木林公司提交的前期合作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6日,幼教中心(甲方)与木林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幼教中心向木林公司购置家具、运动包、融通一体机用于所属的花山区红东家园幼儿园办学,货款总价352000元;产品交货期限20天;乙方安装调试后,在7日内通知甲方验收;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应支付违约金1%。合同中未约定货款的给付期限。2018年11月20日,红东家园幼儿园对该批货物验收合格,并确认采购成交价为352000元。验收后,幼教中心未支付货款,形成诉讼。
另查明,2009年4月25日的幼教中心章程第二条载明“本单位的性质是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该章程第七条载明“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载明“本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为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七条载明“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六条载明“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010年1月5日,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向雨山区民政局申请办理幼教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事项说明》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显示,截止2010年4月19日,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30万元,认缴了幼教中心100%的注册资本。2010年6月2日,幼教中心注册成立。2014年11月6日,经幼教中心董事会通过变更幼教中心章程,该章程第七条载明“本单位举办者是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载明“本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章程中关于经费使用、盈余分红、清算条款的内容与前述2009年章程一致。
又查明,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底实施产权多元化改制,改制后名称变更为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6日,其名称再次变更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再查明,2018年12月17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马钢公司所属幼儿园移交地方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中就幼教中心所属的13所幼儿园移交问题作出规定,包括红东幼儿园在内的9所幼儿园移交至花山区,方案中就幼儿园教师以及幼教中心管理人员的移交事宜也作出了安排。在该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资产移交内容中载明“各幼儿园移交前的债务由马钢公司负责清理后从各幼儿园剥离。”
一、被告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教育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木林文教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000元、违约金3520元,合计355520元;
二、被告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鞍山木林文教用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2元、保全费2388元,合计9290元,由原告马鞍山木林文教用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48元,由被告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教育管理中心、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华
审 判 员 刘畅
人民陪审员 王绯
书 记 员 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