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民特16号
申请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生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1.依法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马雨劳人仲案字(2018)95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每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4小时,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已经扣除,而仲裁裁决在认定***的每月工作时间时没有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2)仲裁裁决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明显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3)仲裁裁决由力生公司支付***77个月超时加班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的规定。2.劳动人事仲裁委对年休假工资争议无权管辖。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5日向力生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力生公司向***支付两年的年休假工资8573元。如***对该通知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仲裁裁决支持***一年的年休假工资差额,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3.对***提出一份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分案处理,作出两份仲裁裁决,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举证证明该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本案中,力生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部分仲裁请求无管辖权,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经审查,力生公司提出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问题。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适用的法律、法规已失效或适用未生效的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时存在援引法条错误或者违反关于溯及力规定等情形。力生公司提出的关于仲裁裁决对***工作时间、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以及***申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问题,均系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范畴,本院不予审查。 二、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部分仲裁请求事项有无管辖权的问题。***提出的由力生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监察部门向力生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不影响***对该事项另行提出仲裁请求。对于限期整改通知书中年休假工资数额出现的错误,***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选择采取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年休假工资问题并无不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请求事项有管辖权。 三、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提出的多项仲裁请求事项进行分案处理并作出两份仲裁裁决,属于案件处理方式范畴的问题,且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故力生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力生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提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19日,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马劳人仲案字(2018)第95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32.1元;二、被申请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超时加班工资5302.2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同日,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马劳人仲案字(2018)第94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原劳动合同,并按申请人在岗时的工资在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后的数额,按月支付给申请人,另补足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而致申请人奖金、福利待遇减少的部分121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驳回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军 审 判 员  刘 乔 代理审判员  俞家佳
书 记 员  王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