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0503民初5715号
原告马鞍山市奥都家具厂(以下简称奥都家具厂)与被告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集团公司)、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教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幼教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都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克富、王学强,被告力生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幼教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幼教中心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幼教中心2009年及2014年两份章程中载明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的单位性质及盈利不得分红的内容,可界定出幼教中心系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亦具备法人的一般属性,即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奥都家具厂应幼教中心订购要求,已履行发货义务,双方未约定货款的给付时间,幼教中心有义务在收货同时支付价款,其欠付货款至今,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奥都家具厂要求幼教中心支付货款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诉请,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迟延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案涉损失应为利息损失,损失应以355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宜,其中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9月8日的利息损失为19532元。奥都家具厂的保全保险费用诉请,因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费用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力生集团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力生集团公司系幼教中心的设立人,出资100%,在幼教中心所属幼儿园及教职员工向地方政府移交过程中,应当在章程及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力生集团公司怠于履行义务,致幼教中心现无办公场所、资产及人员,客观地造成幼教中心履行债务不能。故奥都家具厂主张力生集团公司对幼教中心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奥都家具厂提交的企业公示信息查询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家具合同、货物清单、验资事项说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幼教中心章程、增值税发票、报警记录,及力生集团公司提交的《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方案》、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批准马钢集团公司所属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和马钢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产权多元化改制方案的请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钢公司所属幼儿园移交地方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协议书,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奥都家具厂提交的前期合作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幼教中心向奥都家具厂购置桌椅等物品用于所属幼儿园办学。2018年10月10日,幼儿园采购人签字确认收到奥都家具厂交付的货物,货物总价355129元。双方间就货款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均未约定。收货后,幼教中心未支付货款。2019年9月3日,奥都家具厂负责人及员工前往力生集团公司办公地点催要货款。现奥都家具厂催要货款无果,形成诉讼。
另查明,2009年4月25日的幼教中心章程第二条载明“本单位的性质是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该章程第七条载明“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载明“本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为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七条载明“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六条载明“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010年1月5日,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向雨山区民政局申请办理幼教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事项说明》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显示,截止2010年4月19日,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30万元,认缴了幼教中心100%的注册资本。2010年6月2日,幼教中心注册成立。2014年11月6日,经幼教中心董事会通过变更幼教中心章程,该章程第七条载明“本单位举办者是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载明“本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章程中关于经费使用、盈余分红、清算条款的内容与前述2009年章程一致。
又查明,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底实施产权多元化改制,改制后名称变更为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6日,其名称再次变更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再查明,2018年12月17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马钢公司所属幼儿园移交地方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中就幼教中心所属的13所幼儿园移交问题作出规定,包括红东幼儿园在内的9所幼儿园移交至花山区,方案中就幼儿园教师以及幼教中心管理人员的移交事宜也作出了安排。在该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资产移交内容中载明“各幼儿园移交前的债务由马钢公司负责清理后从各幼儿园剥离。”
一、被告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教育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市奥都家具厂支付货款355129元、截止2019年9月8日的利息损失为19532元,并以355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9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奥都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44元、保全费2402元,合计9394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奥都家具厂负担41元,由被告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教育管理中心、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华
审 判 员 刘畅
人民陪审员 王绯
书 记 员 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