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钢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钢新区。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申玉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分公司、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悝元

审判员  赵丽萍

审判员  齐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斌

书记员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