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5853号
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金顶层L房、N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天内交费,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