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4791号
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金顶层L房、N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