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万通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都匀万通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01民初1230号
原告:都匀万通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男,汉族,住都匀市。
本院在审理都匀万通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匀万通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文松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廖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