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万通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都匀万通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都匀市华鑫茶业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01民初2215号
原告:都匀万通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都匀市华鑫茶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都匀万通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都匀市华鑫茶业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匀万通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于 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