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顺勇种植专业合作社

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民和禹川生态旅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2民初625号 原告: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告:民和禹川生态旅游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美一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民和禹川生态旅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4月20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计1165.5元,*****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海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