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47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内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需方为被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建波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