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1546号
原告:河南四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41F36C。
法定代表人:陈瑞斌,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鹏,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一五三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1170203985。
法定代表人:何宏茂,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蒙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泉区锡林南路218号电力综合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MA0N51NA6J。
法定代表人:李福荣,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蒙电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蒙电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蒙电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保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