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辖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翕,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6065839D。
法定代表人:章友方,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翕因与被上诉人***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3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翕上诉请求,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0112民初3212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公司与国电库尔勒发电有限公司合同履行中,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单位的联系人,合同履行地在新疆库尔勒。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借贷纠纷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书证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以及是债权债务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熊达和
审判员 祝春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