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170号
原告: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118号香晴苑1-2-1701。
法定代表人:李炳国,执行董事。
被告:裕华区御水江南足浴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综合市场门市二层。
经营者:尹杰。
被告:尹杰,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原告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御水江南足浴中心、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立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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