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新大业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803号
原告: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东风路118号香晴苑1-2-1701。
法定代表人:李炳国,任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新大业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292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292号。
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新大业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立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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