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瑞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7787号

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

法定代表人李炳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云飞,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瑞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联盟路。

法定代表人尚建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瑞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中瑞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