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7787号
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
法定代表人李炳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云飞,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瑞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联盟路。
法定代表人尚建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瑞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中瑞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