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新大业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08民初1393号

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炳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飞,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大业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大业通讯电器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未支付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66086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逾期付款损失为11215元,依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逾期付款损失为3101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20年10月20日货款和逾期付款损失合计80402元);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基于查明的事实,1、2015年,被告***从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空调,货款未付清;2、2015年9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新大业通讯电器有限公司(旅游集散中心工程)总价186086元,第一次付款1万元,第二次付款11万元,尚欠款66086元,2015年10月15日前结清,欠条落款为新大业***。被告***系***新大业通讯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欠条载明的内容可知,应由***新大业通讯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被告***签署欠条系职务行为,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主张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大业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6086元及利息(利息以66086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首创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5元,由被告***新大业通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市裕宁街77号***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并向本院提交缴费凭证(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思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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